与我国多震地区相比,舟山及邻近地区的地震相对较少,强度也不太大。根据史料记载,舟山及邻近地区自1359年至1969年发生有感地震和破坏性地震共26次,其中3.5~3.9级地震20次,4.0~4.9级地震5次,5.5级地震1次。区域内震级最大的地震发生在1523年8月24日,北纬30°、东经121.7°(镇海海滨)的51/2级地震。
1970年以来,仪器记录的M≥0.1级地震73次。最大地震为1971年2月9日7时51分发生在普陀区东极庙子湖岛西部近海海域(北纬30.20°,东经122.67°)的M4.0级地震;其次为1985年9月11日21时10分发生在岱山县衢山岛东南部近海海域(北纬30.42°,东经122.43°)的M3.9级地震。近年来发生的地震一是2012年10月29日0时40分在定海册子岛北部近海海域(北纬30.12°,东经121.92°)发生的M1.9级地震;二是2013年11月4日在岱山衢山岛西部近海海域(北纬30.12°,东经121.92°)发生的M1.0级地震。
此外,我市北部紧邻南黄海地震带,该区域历史上发生的多次中强震均造成我市有较大震感;台湾地区发生的一些中强以上地震有时也造成我市部分人群有震感。
我市的地震监测能力
我市已基本形成了数字地震监测、地震前兆观测和地震强震动观测三大观测网络,目前共有数字测震台站3个、前兆观测台站4个、强震动台站4个、GPS台站2个。这些台站的建立和运行,有效地提高了舟山及周边地区的地震监测能力,基本可以监测到本市1.0级以上的地震。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四级:一般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市地震灾害初判标准
在地震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不易获得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确切数据,为了提高震后应急响应的时效,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了地震灾害初判标准,将地震震级、震区人口密度和经济发展状况的综合考量作为初判地震灾害等级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地震应急预案规定,我市地震灾害的初判标准是:
(1)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在我市行政区域边界外的邻近区域发生3.0级以上地震,根据震级大小和距离远近,参考地震烈度速报资料,初判地震灾害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