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实发【2022】7号
舟山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学校食堂
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成立学校食品安全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乐海山(校长),副组长:周理超,组员:安和明、章彩横、陆志国、金赛光。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督促相关处室完成全面整改。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应高度重视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食堂负责人负责具体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学校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舟山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学校
2022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