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经营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检查制度的通知》(浙教计〔2013〕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培训(托管)机构运营和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等现状,特明确如下:
一、严禁公办在职教师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托管)机构或到社会培训(托管)机构兼职。
二、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组织(或暗示、引诱、强制)学生参与社会培训(托管)机构组织的辅优补差为名义的有偿家教。
三、严禁公办在职教师(含教育工作者)参与社会培训(托管)机构组织有偿补课的招生、登记、学生管理等有偿辅助工作。
四、严禁公办学校(幼儿园、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校舍、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培训(托管)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托管)机构联合办学。
五、继续严禁公办在职教师组织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六、要求:
1.各级各类学校要针对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学科知识掌握情况,在学生自愿参与的前提下,适时组织学科教师无偿开展辅导、补课活动,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优良的无偿服务。
2.各县(区)教育局接此通知后,要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废止原有下发执行的与上级文件精神相违背的相关文件,并切实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保证政令畅通和执行政策的一致性。
3.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是执行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将上级的通知精神第一时间宣传告知每一位在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并明确如有违反者将严格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肃处理。市直属学校(幼儿园、单位)经查实如有违反上述“五项严禁”问题的,将执行年度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并取消初高中辅优补差奖励津贴。
4.2013年1月5日印发的《舟山市教育局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